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類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本國盟各國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亂用。商標的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或者導致造成混亂的仿造者,也應使用本條規定。”我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也遵守此公約的有關規定。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門制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依此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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